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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电召回征求公众意见 暂定罚金3万元
发布时间:2010/7/20  阅读次数:1895  字体大小: 【】 【】【

家电召回征求公众意见 暂定罚金3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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        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《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征求公众意见。征求意见的时间持续到本月10日。普通公民可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首页匿名登录“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”提交意见,或将意见提交至公开邮箱。
  意见稿规定,家电产品生产者应对其产品履行召回义务,不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,将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;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,也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。不过,也有人质疑:对于动辄上千万元销售额的家电行业来说,3万元罚金能否起到作用?
  草案中规定,为了加强家用电器产品安全监管,预防和消除其可能导致的损害,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家用电器产品中因设计、生产、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、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、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,施行召回制度。
  新规还规定,家电确认存在缺陷后,生产者应立即停止生产、进口、销售,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,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,及时主动召回缺陷产品,并向地方质检部门报告。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,缺陷家用电器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,生产者即便召回了也不免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。
  关于召回中产生的费用问题,草案中规定,“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”。
  记者在草案中注意到,家电生产厂商如果存在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召回、不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、拒不配合缺陷产品调查等行为,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  同时,征求意见草案规定,缺陷家用电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,生产者实施召回不免除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。
  家电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明确指出,将对境内境外厂商一视同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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